Animal By-products Impl.
歐盟動物副產品實施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42/2011
本法旨在實施第(EC)第1069/2009號法規所訂定之動物副產品及衍生產品之公共衛生與動物衛生規則,並實施第97/78/EC號指令關於邊境檢查站檢驗豁免之規定。本法規定了動物副產品之收集、運輸、處理、加工、貯存、追溯及處置之詳細操作要求,並規範了焚化、堆肥、厭氧消化等處置方式之技術標準,以及特定衍生產品(如寵物食品、有機肥料、生物柴油)之製造與市場流通條件,目的在於維持歐盟內公共衛生與動物衛生之高度保護。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1-03-04:第(EC)第1069/2009號法規生效
2011-12-31:過渡性有機肥料與土壤改良物應用
2012-01-31:進口衛生證書過渡期
2012-12-31:第三類材料零售部門收集與處置過渡期
[替代轉化參數授權評估期限]: 取決於主管機關批准; [邊遠地區焚化/掩埋授權期限]: 由主管機關逐案核定; [動物副產品運輸至目的地之抵達證明]: 每批次運輸完成後向主管機關報告; [研究診斷樣本實驗室抽樣檢測]: 連續30個生產日期間每日進行; [堆肥/厭氧消化場溫度監測]: 連續監測,至少保存記錄供主管機關查閱; [焚化廠廢氣溫度達標維持時間]: 至少850°C持續2秒或1100°C持續0.2秒; [商業文件追蹤紀錄保存]: 至少2年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動物副產品收集、運輸系統,確保密閉新包裝或防漏容器/車輛之使用 • 執行溫度控制措施,肉類及肉製品運輸溫度不超過7°C • 設置商業文件追溯系統,同時標註動物副產品類別(黑色標記第一類、黃色標記第二類、綠色標記第三類) • 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前,處理場與其他機構應保持完全物理隔離 • 安裝及操作高溫蒸汽滅菌設備(133°C以上、20分鐘、3巴壓力) • 建置廢水預處理系統,配備篩網孔徑不超過6毫米之過濾裝置 • 執行定期校準及記錄溫度、壓力等關鍵參數之監測 • 獲得主管機關授權後方可使用替代加工方法 • 在堆肥/厭氧消化場設置巴氏消毒/衛生消毒單元,溫度70°C、60分鐘 • 提交替代處理方法申請書,包含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微生物檢測數據 • 建立實驗室設施或利用外部實驗室,需通過主管機關批准 • 執行病蟲害防控計畫,維持文件記錄 • 設置防止動物進入焚化/堆肥設施之物理隔離措施 • 建立伴隨商業文件之追蹤系統,至少保存2年記錄 • 對於第一類與第二類材料之處理廠,需執行日常設備檢查並記錄 • 安裝自動監測及防止不足加熱之安全系統 • 執行清潔消毒程序並記錄檢查時間表與結果 • 在進口點進行獸醫檢查,須提交符合規定模式之衛生證書 • 建置TRACES系統以記錄運輸抵達證明,或由收貨人返回第四份商業文件副本予生產者 • 對於貓狗飼料使用之進口第一類材料,應建立安全管道至指定廠房 • 執行官方檢查,包括檢查紀錄及其他檢驗文件 • 在焚化廠/共焚化廠安裝溫度監測設備,並連續記錄測量結果 • 設置飼料倉儲及運輸溫度控制,確保維持適當溫度 • 在堆肥廠建置密閉反應器或密閉區域以進行材料處理 • 對於經授權之替代轉化參數,應在廠房內建立完整控制計畫 • 執行定期實驗室抽樣檢測,確保消化殘渣/堆肥符合微生物標準 • 建立伴隨研究與診斷樣本之商業文件,記載材料描述、來源及收貨人資訊 • 設置焚化爐煙囪溫度測量裝置並校準其他監測設備 • 建立堆肥場實驗室能力評估與認證制度 • 執行焚化廢棄物管制,確保灰燼經由授權掩埋場處置或環境回收 • 對於邊遠地區動物副產品焚化/掩埋,需由主管機關事先授權 • 執行封條檢查制度並記錄運輸目的地資訊 • 建立動物副產品邊境檢查通關審核程序,需考量OIE規定之嚴重傳染病 • 設置生物柴油生產場域相關設備,需達到油脂分離及酯化/轉酯化條件 • 建置實驗室以進行危害辨識、微生物計測與過程參數監測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涉及動物副產品的使用、加工、運輸或銷售?
- 相關處理程序是否符合健康規則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法規第45-48條授權各成員國在其領土範圍內針對違反本法規之營運商採取行政措施與罰款,惟具體罰鍰金額與行政裁罰程序應依各成員國法律規定。違反規定之主要後果包括:(1)處理廠/設施核准撤銷或暫時中止;(2)產品禁止市場流通及強制撤除;(3)不合規消化殘渣/堆肥需重新提交處理或依主管機關指示處置;(4)焚化不完全之動物副產品需重新焚化;(5)未達微生物標準之樣本需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