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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l By-products

歐盟動物副產品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069/2009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動物副產品及衍生產品之公共衛生及動物衛生規則,以防止及最小化源自該等產品之公共及動物衛生風險,特別保護食品及飼料鏈之安全。本法規範動物副產品與衍生產品之收集、運輸、處理、加工、貯存、市場流通、使用及廢棄之各階段,並設置三級風險分類制度,規定各類產品之許可使用途徑及處理方式。本法同時廢止並取代第(EC)1774/2002號法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1-03-04:第1774/2002號法規之廢止實施

2011-06-04:成員國處罰規則通報期限

2011-03-04:業者及設施核准過渡期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營運商註冊及核准制度;• 執行動物副產品之收集、辨別及運輸;• 保持運輸過程之商業文件或衛生證書;• 建置可追溯性系統以記錄物流及相關文件;• 取得各類別動物副產品適用之核准或登記;• 設置一般衛生要求與設施標準;• 執行自主檢查與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程序;• 提交成員國主管機關進行定期檢查與監督;• 確保第一類及第二類物料之跨境派運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要求;• 提供安全來源證明、安全處理及安全終端用途之文件;• 執行進口及過境動物副產品之管制;• 建立各類動物副產品衍生產品之標記與分類;• 執行壓力滅菌或替代處理方法以符合安全標準;• 保持動物副產品之分離貯存以防止交叉污染。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涉及動物副產品或其衍生品的生產、使用或棄置?
  • 相關物料分類與處理是否符合健康規則?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及嚇阻力。成員國應於2011年6月4日前向歐盟委員會通報罰則規定,並應無遲延地通報任何後續修正。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C) No 10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