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port Noise
歐盟機場噪音限制規章
Regulation (EU) No 598/201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機場噪音相關營運限制之統一規則與程序。藉由採納「平衡方法」(Balanced Approach),在減少噪音源、土地利用規劃、降噪操作程序及營運限制等四大措施間進行綜合評估,以改善機場周邊噪音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同時維持航空運輸網路效率。本法適用於年民航飛行架次超過5萬架次之機場,並針對固定翼民航機訂定適用範圍。廢止並取代2002/30/EC指令。
重要日期與時程
噪音狀況定期評估:自生效日起循環執行
向委員會通知權責機關:即時通知
進行噪音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於考慮引入營運限制時立即執行
利害關係人諮商期間:至少三個月
營運限制通知期間:提前六個月通知
營運限制通知與排班協調參數確定間隔:至少二個月
委員會審查期間: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
邊際合規飛機撤除措施生效:通知後六個月
年度撤除速率決定:於上述六個月期間內決定
年度撤除速率上限:不超過25%/年
2016-06-13:委託行為權限期間:自
委託行為權限報告提交:期滿前九個月內
2021-06-14:本法實施報告提交期限
2016-06-13:2002/30/EC指令廢止生效日
2016-06-13:過渡期規定(2002/30/EC程序進行中):於
主要合規要求
- 各會員國應指定獨立權責機關負責噪音營運限制之採納程序
- 權責機關應確保其獨立性,不受機場營運商、航空運輸業及空中導航服務提供者之組織影響響
- 會員國應向歐盟委員會及時通知權責機關之名稱與地址
- 會員國應確保設置獨立上訴機構,供對營運限制提出異議之當事人使用
- 權責機關應定期進行噪音狀況評估,符合2002/49/EC指令
- 建立機場噪音狀況評估報告,包含噪音輪廓、受影響人口、既有措施及其成效
- 進行「平衡方法」分析,涵蓋噪音源減少、土地利用規劃、降噪程序及營運限制各項措施
- 執行噪音營運限制成本效益評估,按Annex II規定方法辦理
- 組織利害關係人諮商程序,至少提前三個月公開資訊,確保公開透明
- 提供利害關係人至少三個月期間提交意見
- 發布新營運限制前提前六個月通知,至少於排班協調參數確定前兩個月完成通知
- 依Article 8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引入營運限制之理由、噪音減少目標、考量措施及成本效益評估
- 建置中央資料庫儲存飛機噪音性能資料,供權責機關、航空營運商、空中導航服務提供者及機場營運商查用
- 航空營運商應應歐盟委員會要求提供飛機國籍、登記標記、噪音文件及改裝資訊
- 由適航局授權人員應應委請提供飛機噪音性能資訊及噪音模型化用途之資料
- 權責機關應追蹤監督營運限制之實施情況,確保相關資訊免費公開
- 會員國應定期向歐盟委員會提交本法實施資訊
- 邊際合規飛機營運限制時,不得超過前一年度同期該類飛機架次數,並按年度調整撤除速率不超過25%
- 確保邊際合規飛機撤除措施不影響符合Chapter 4標準之民航機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為機場運營者或航空業者?
- 是否涉及機場噪音相關的飛航限制決策程序?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訂定罰款金額或行政罰則。第3條規定權責機關應獨立,惟未訂定違反時之具體處罰。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以落實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