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 Quality Recast
歐盟空氣品質指令 (重製)
Directive (EU) 2024/2881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空氣品質評估與管理之統一框架,以達成零污染目標,使歐盟內空氣品質逐步改善至對人體健康、自然生態系及生物多樣性不再構成危害之水準。本法規定限值、目標值、平均暴露減量義務、平均暴露濃度目標、臨界水準、警示閾值、告知閾值及長期目標等空氣品質標準,並規範監測方法、評估準則、資訊提供與跨境污染合作等要求。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12-12:成員國領土內區域與平均暴露領域之建立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各會員國領土內之區域及平均暴露領域分類系統 • 指定各級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負責空氣品質評估與管理 • 執行固定測量、指示性測量或模式應用等空氣品質評估方法 • 設置監測超點測站,在都市與農村背景地點進行污染物測量 • 採用參考測量方法進行污染物濃度及沉積率評估 • 建立空氣品質計畫與空氣品質路線圖以解決污染超標情況 • 制定短期行動計畫應對警示閾值超標風險 • 進行跨境污染防治協調與合作 • 向公眾提供及時之空氣品質資訊與健康影響通知 • 按規定期限向歐盟執委會報告環境空氣品質資訊 • 實施品質保證措施與資料驗證程序 • 每5年進行一次監測網絡與取樣點審視 • 於2026年12月11日前將本法轉置入國內法 • 執行委員會應於2026年12月31日前頒布技術實施細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是否排放NOₓ、PM2.5、SO₂等空氣污染物?
- 排放量是否達到或接近更新後的標準限值?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罰款應考量以下情況之嚴重性:(a) 違反行為之性質、重大程度、範圍及期間;(b) 該違反行為對受影響人口(包括易感人口及弱勢族群)或環境造成之影響;(c) 違反行為之重複性或初犯特性;(d) 違反行為人因違反行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