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 Quality (Old)
歐盟空氣品質指令 (舊)
Directive 2008/50/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空氣質量評估與管理的統一標準,透過定義空氣質量目標值、限值及長期目標,保護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規範涵蓋硫二氧化物、氮氧化物、微細懸浮粒子、臭氧等多種污染物的測量、評估與監測程序,並要求各會員國建立空氣質量改善計畫與短期行動方案,以達成污染物濃度管制目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0-06-11:國家轉換截止日期
2010-01-01:氮氧化物與苯限值達成期限
2010-06-11:新設備採購
2013-06-11:既有固定測量設備符合參考方法
2010-01-01:臭氧目標值達成
2010-06-11:領導小組指引發布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各區域與城市聚集區內之空氣質量監測站網絡
- 執行固定測量或模型化評估,監測硫二氧化物、氮氧化物、微細懸浮粒子、鉛、苯及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濃度
- 設置評估臨界值以判定是否需進行固定測量或補充評估
- 提交年度空氣質量資訊報告,包括污染物濃度超限情形
- 建立並實施空氣質量改善計畫,針對超標區域提出污染削減措施
- 擬定短期行動方案,於警報閾值超標時採取緊急污染控制措施
- 進行境內或跨境污染源分析,評估自然來源及冬季除冰鹽粒子對污染物濃度之貢獻
- 建立都市背景監測站,計算PM2.5平均暴露指標,追蹤人口暴露情形
- 確保公眾獲得最新空氣質量資訊,包括每日更新污染物濃度及超限警示
- 指定主管機關負責測量系統核可、測量準確度確保及盤點評估方法
- 建立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程序,確保測量數據溯源性與符合資料品質目標
- 參與歐盟層級品質保證計畫,接受跨會員國實驗室比對測試
- 於超標時向鄰近會員國通知,並依適當情形協調聯合改善方案
- 向公眾公開所有資訊涉及空氣質量計畫、緩期決定及豁免措施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以新版DIR 2024/2881為準。生產設施是否排放超過更新後標準的空氣污染物?
- 排放許可是否需更新?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與嚇阻力。各會員國應對本法所定義務之違反訂定罰則,並確保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