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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Quality (Old)

歐盟空氣品質指令 (舊)

Directive 2008/50/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空氣質量評估與管理的統一標準,透過定義空氣質量目標值、限值及長期目標,保護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規範涵蓋硫二氧化物、氮氧化物、微細懸浮粒子、臭氧等多種污染物的測量、評估與監測程序,並要求各會員國建立空氣質量改善計畫與短期行動方案,以達成污染物濃度管制目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0-06-11:國家轉換截止日期

2010-01-01:氮氧化物與苯限值達成期限

2010-06-11:新設備採購

2013-06-11:既有固定測量設備符合參考方法

2010-01-01:臭氧目標值達成

2010-06-11:領導小組指引發布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各區域與城市聚集區內之空氣質量監測站網絡
  • 執行固定測量或模型化評估,監測硫二氧化物、氮氧化物、微細懸浮粒子、鉛、苯及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濃度
  • 設置評估臨界值以判定是否需進行固定測量或補充評估
  • 提交年度空氣質量資訊報告,包括污染物濃度超限情形
  • 建立並實施空氣質量改善計畫,針對超標區域提出污染削減措施
  • 擬定短期行動方案,於警報閾值超標時採取緊急污染控制措施
  • 進行境內或跨境污染源分析,評估自然來源及冬季除冰鹽粒子對污染物濃度之貢獻
  • 建立都市背景監測站,計算PM2.5平均暴露指標,追蹤人口暴露情形
  • 確保公眾獲得最新空氣質量資訊,包括每日更新污染物濃度及超限警示
  • 指定主管機關負責測量系統核可、測量準確度確保及盤點評估方法
  • 建立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程序,確保測量數據溯源性與符合資料品質目標
  • 參與歐盟層級品質保證計畫,接受跨會員國實驗室比對測試
  • 於超標時向鄰近會員國通知,並依適當情形協調聯合改善方案
  • 向公眾公開所有資訊涉及空氣質量計畫、緩期決定及豁免措施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以新版DIR 2024/2881為準。生產設施是否排放超過更新後標準的空氣污染物?
  • 排放許可是否需更新?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與嚇阻力。各會員國應對本法所定義務之違反訂定罰則,並確保有效執行。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8/50/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