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hus Convention
歐盟奧胡斯公約決定
Council Decision 2005/370/EC
本法旨在代表歐洲共同體批准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之關於環境事項中取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制定及司法救濟之公約(奧胡斯公約)。該公約旨在賦予公眾權利並對締約方及公共當局施加義務,涉及環境事項中之資訊取得、公眾參與及司法救濟。提升公眾取得資訊之管道及公眾於決策程序中之廣泛參與,以及司法救濟途徑,係確保公眾環保意識及推動環保法規更佳實行與執行之必要工具。
重要日期與時程
核批書提交:未明確規定具體期限,應自決定通過後盡速辦理
主要合規要求
- 提交核批書至聯合國秘書長,以符合奧胡斯公約第19條規定 • 向保存機構提交本決定附件中列明之聲明 • 依據歐體法律建立並維持符合公約要求之資訊取得機制 • 建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制定之程序 • 設置司法救濟途徑供公眾挑戰環境事項相關之公共行為 • 更新並提交已採納實施公約條款之法律工具清單 • 確保成員國負責執行未由共同體法律完全涵蓋之第9條第3款所衍生之義務 • 應用公約於共同體機構框架內,並依據既有及未來之文件取得規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是否有公眾或環保團體透過奧胡斯公約請求獲取公司的環境資訊?
- 公司是否配合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環境資訊?
罰則
無明確罰鍰條款。本決定為國際協議批准決定,不涉及對營運商或自然人之直接罰鍰規定。懲罰機制由各成員國自定,以符合其國內法律體系,但須具備有效性及嚇阻力。